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开拓我校学生的国际视野,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各类国际合作项目赴国外长短期交流学习。
第二条 为确保学生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简化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手续,提高学生办理出国学习学分置换、课程认定工作效率,调动学生参与学校国际化发展热情和积极性,规范学生国外所学习课程学分的认定置换以及学籍保留等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所有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的长短期学习、交换、交流项目,包括:
(一)长期非学历交换项目(3个月及以上);
(二)短期非学历交换项目(3个月及以下);
(三)其它同类合作项目的国外学习与交流,如假期实习、游学、研修项目和单科课程选修学习等。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出国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国外院校商谈交流项目和合作协议的签署、学生出国项目审核,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出国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及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各类出国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外事处的协助下,负责开展项目宣传、招生选拔、材料核实、国外选修专业课程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八条 我校在籍学生,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具备扎实的外语基础,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海外接收单位相关语言要求和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结清学校各项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项目所需的其他报名条件。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与国外院校签署的协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宣传和选拔工作,选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报名申请。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填写《国际交换生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其他报名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
(二)校内选拔。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生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学生针对性组织笔试和面试,按照综合笔试和面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三)项目录取。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学校批准同意的项目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外合作高校,收到国外合作高校录取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四)其他项目。凡属各二级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直接对口合作项目,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及其他相关工作由相关二级学院直接负责,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六章 派出事宜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并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外学习所需的材料,并协助提交有关材料至合作院校,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学生的校内学籍保留、学分认定及置换等手续。
第十五条 派出前,学生须与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签署《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详见附件2),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押金或其他费用。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交流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需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方可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但因故未能赴国外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的,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生不能按期回国,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并明确回国日期,取得学校批准,否则按未按时返校报到情况处理。
第八章 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
(一)国外交流非学历项目是指在国外学习、研修、实习等1年以内、且不获得国外院校学历的项目。
(二)学生参加国外长期非学历交换项目(3个月及以上),原则上应选择与本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三)涉及学分认定及置换的,学生应在派出前填写《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详见附件3),确定在对方学校所选课程,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留档。
(四)回国后,学生应根据最终学习情况,重新填写《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五)参加长期非学历交换项目(3个月及以上),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学分总分应不低于我校应修学分总分,方可进行学分置换。
(六)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所修读的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计划相同或相近的认定为已修读课程,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任意选修课认定,短期学习、文化交流或实习项目等可视具体情况替代社会实践或实习课程;教务处根据学院认定的结果,按照对方提供的成绩单,记载成绩,承认其在对方所修读的学分。
(七)学生所学的课程全部以原始的名称、学分、成绩记载在成绩档案中,对方的纸质成绩单原件存档;需要转换学分时,按对方提供的成绩等级标准和我校的替代标准予以对应转换。
成绩记载单位的转换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A+:95分;A,A-:90分;
B+:85分;B,B-:80分;
C+:75分;C,C-:70分;
D+;65分;D,D-:60分;
(八)若国外院校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选修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九)若国外院校成绩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转换,则综合双方院校评分系统,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成绩转换。
(十)若涉及无法转换学分类课程或在外取得学分不足,学生需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返校后补修相应课程。
(十一)关于成绩转换和学分置换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和各二级学院负责解释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项目期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联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外期间,应定期向学校负责老师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学习交流期满后应及时返回,不得无故延长交流时间或在国外滞留。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出发前应自行购买覆盖交流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保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相关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返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15日内(如遇假期顺延至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及外事处报到,并提交一份学习报告。学生凭成绩单原件(或相关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成绩转换及学分置换等手续。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国外的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具体项目的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学习期间,仍需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学费,交流项目对学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学生出国涉及学校资助的,按照学校其他文件或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交流相关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国际交换生申请表
2.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
3.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