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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曾炎时间:2018-12-04点击数:

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交流处工作规章制度,使我校关于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有章可循,现制定关于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我校招收和管理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确保国际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外专局的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提高我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 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到相关省市部门进行备案。

  第 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

  第 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协助招生就业处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招生就业处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招生就业处协助计财处制定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务处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 教务处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 国际学生按照教务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上课教师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教务处将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安排给国际学生同时将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和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教务处规定。

  第十 教务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 待条件具备后教务处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教务处确定。

  第十九 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招生就业处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招生就业处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 后勤处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后勤处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当帮助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马克思主义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人事处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 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教务处参照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 学工处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吉安市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制定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办法。

  第三十 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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