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5、《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专业术语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现行版本共2828种危险化学品。
3、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具体分类请见第三部分。
4、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判断依据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5、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化学品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目前共有74种易制爆化学品。
6、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7、气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的可重复充气而无绝热装置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危化品分类简析
1、易制毒化学品
(1)目前共32(+2)种易制毒化学品,其中,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目前共19种,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二类目前共7种,第三类目前共6种。
(2)第一类19种易制毒化学品均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
(3)第二类7(+2)种易制毒化学品中,除苯乙酸、1-苯基-1-丙酮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外,其余5种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4)苯乙酸钠、苯乙酸钾作为苯乙酸的盐类,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且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
(5)第三类6种易制毒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中,高锰酸钾还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
(1)目前共148种剧毒化学品。
(2)判定标准: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LD50,半数致死量,即Lethal Dose, 50%;LC50,半数致死浓度,即Lethal Concentration 50)
(3)拓展阅读: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三种渠道,吸入、咽下、皮肤吸收。
(4)影响范围广,潜在危害大,“AOE”(范围性作用技能,Area of effect)。
3、易制爆化学品
(1)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及核爆炸,以易制爆化学品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属于化学爆炸。
(2)化学爆炸的原理: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爆炸前后化学成分发生变化。
(3)化学爆炸的特点:速度快、产生大量的热量和很大的气体压力、巨大的声响,能直接引发火灾。
(4)易制爆主要分类:酸类(硝酸、高氯酸)、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重铬酸盐类、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易燃物还原剂类、硝基化合物类、其他。
(5)季戊四醇属于易制爆化学品,且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
4、气体
(1)实验室中使用的气体,通常是压缩或液化以后,存放在气体钢瓶中,因此,气体钢瓶存在一定的压力,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容器。
(2)以40L标准氮气气瓶为例,一瓶40L、压力15MPa的氮气气瓶,其内部充装的氮气在标准大气压(0.1MPa)体积为6000L,在气瓶中,氮气的压力是标准大气压的150倍,这也是气体钢瓶最主要的危险,一旦使用、存放不慎造成泄漏,则巨大的压力会使气瓶变成一枚炮弹,对实验室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师生生命造成严重的危害。
(3)除压缩空气以外,我校常用气体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学校根据特种设备相关要求,对压缩空气气瓶进行管理。
(4)气体主要分类: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化性气体、不燃气体,有些气体同时具备两种性质。
(5)可燃气体主要包括:氢气、乙炔、甲烷、氨气、液化石油气等。
(6)有毒气体主要包括:光气(碳酰氯)、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气、氯化氢气体等。
(7)氧化性气体主要包括:氧气、氯气等。
(8)不燃气体主要包括:氮气、氦气、二氧化碳等。
(9)有些气体同时具备两种性质,如氯气,既是氧化性气体,也是有毒气体,且属于剧毒化学品;硫化氢既是可燃气体,也是有毒气体。
(10)光气、氯气属于剧毒化学品。
(11)不同气体的浓度报警器,需根据该气体与空气的相对密度而选择设置高度与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