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
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
16
〕
6号
)的
文件精神,为科学规范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切实保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的组织和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审核、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工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后勤处处长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为小组成员,负责制定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认定及落实。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副处长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资助措施、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资助资金的发放,对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公示和上报,受理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开展资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以各二级学院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审核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并根据要求,予以公示,受理本学院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4.年级评议小组
以辅导员为组长,全体学生干部和不少于年级总人数10%以上的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二、认定的对象及条件
1.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2.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所在地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3)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国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
(3)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写《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3.各二级学院评审及调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认定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5.完善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分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五、认定管理
1.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时,资金和名额分配不采取简单的划分比例“一刀切”,切实做到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首先,达到精准扶贫的重点受助学生全面覆盖;其次,剩余名额采用打通专业、打通年级,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和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各二级学院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不仅经济上给予物质资助,而且思想上要关心,及时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2)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变动的新情况,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二级学院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联同相关二级学院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各二级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高消费行为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5)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二部分 附 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大专学生。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