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部)、二级学院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五条 校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必须先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入网申请,网络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再为其配置用户信息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入网手续前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至各个建筑物的校园网主干线路及其对于建筑物内各单位的新增团体用户,接入校园网的网络布线或局域网布线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设计并敷设。
第七条 学生用教学计算机公共机房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应先书面报告学校相关负责领导,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其批复办理接入手续。
第三章 网络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网络线路和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部门设备间内的网络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由所在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及清洁,并提供所必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条 学校配置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校园网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任何校园网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非法改动或盗用网络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十五条 各处室(部)、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范围内校园网设施(包括网络设备、线路、线槽等)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园网设施损坏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部门修复。
第十六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师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校园网设施,任何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安置在各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移动的部门承担。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校园网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页信息的更新、制作和发布,并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宣传部总体负责全校网页信息的审查,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宣传部管理。学校主页信息建设由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共同承担,宣传部负责信息内容的规划与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凡涉及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域名解析、电子邮件、万维网、文件传输、视频点播、数据库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严禁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校园网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的监控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有害信息的清除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章 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暂停上网的处罚,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二十四条 非法改动、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用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