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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课外学分实施的要求(试行)

作者:admin时间:2016-06-21点击数: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学生除应修满课堂教学学分以外,还需修满“体验性实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信息资源检索与利用”、“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共计7学分。为了加强课外学分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所承担的课外必修环节进行实施与管理。 
     一、课程实施时间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三、关于课外学分实施的几点实施要求 
     1.请各责任部门根据课外必修环节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教学目标、实施方式及考核方式,并报教务处备案。 
     2.实施方案一经制定,不得轻易修改,如确需修改,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会根据各责任部门制定的成绩录入学期,提前将课程信息录入到教务系统,届时请各责任部门承办人在该学期第19-20周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系统,并在教务系统里打印成绩2份并加盖公章,1份部门存档,1份报教务处备案。 
    注意:14级与其他年级《专业教学计划》中“创新创业实践”在学分分配上有所不同:14级为1学分,其他年级为2学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从16级开始实施。 

 教务处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