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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章程

作者:佚名时间:2016-03-03点击数:

序 言
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以下称学校)于2014年2月25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年4月28日获国家教育部备案办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集工、农、商、艺术、师范教育为一体的全日制普通公立高等职业学校, 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举办者是吉安市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校英文名称为“Ji'an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3号。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
(一)人才培养定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为核心,政校行企四方联动,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教育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专业定位: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主,发展与其相关的机械、电子、现代农业、经贸旅游、建筑、工程、医护、艺术等专业群以及师范教育类专业群;
(三)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吉安、面向江西、辐射全国。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致力于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资产;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职称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聘工作,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五)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在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申诉权;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必要的技术技能和职业教育能力,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招聘教职员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学校内部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业建设需求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双师”素质培养,着力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提高业务能力与水平,培育高技能人才;
(二)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更高级别学位,并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申诉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学校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会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
学校党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三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确定正式人选,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产生,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原则上不进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行业、企业科技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学校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组成人选,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规程;
(七)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八)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九)履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单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换届选举。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团长负责召集,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校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按教学单位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学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两年为一届,期满应换届选举。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作为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遇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代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节 学院(部)
第五十五条 学院(部)是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而自主设立。
第五十七条 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改革方案;
(二)制定并遵照执行学院(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以及学生教育和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院(部)实行分类目标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部),规范学院(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院长(主任)和党委(总支)书记协商审定。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六十条 学院(部)党委(总支)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参与讨论决定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部)党委(总支)会依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六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参照学院(部)的管理方式。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树立“文化育人、复合育人、协同育人”的育人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和创新原则,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实践、注重操作、注重应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级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毕业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
第六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十六条 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应用研究,推动产学研合作、科研应用开发与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筹措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集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努力吸引社会捐助,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防止流失或浪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格履行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努力维护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单位的关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调控管理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市场化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学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参与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发起由吉安市内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中型骨干企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自愿组成的吉安职业教育联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企、校校合作,推动吉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促进办学资源整合优化,全面提升吉安职业教育发展内涵,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负责学校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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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图形为抽象的“奔向前的人”,以“绿色”为主色,同时包含中文“吉”字、“翻开的书”、“山水”、“同心圆”等元素,并在主体图形上、下方分别嵌入中文毛体字“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和英文名称“Ji'an College”。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崇文明理 厚德精技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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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以校徽图案居中设计,校徽图案下方嵌入中文毛体字“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地址”和英文名称“Ji'an College”。校旗色彩采取两个版本,即黄底绿徽和绿底白徽。
第八十六条 每年9月11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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