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教书育人环境,提高校园安全文明程度,促进校园和谐平安建设,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加强校园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损害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办理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件。未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在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依照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人员,师生员工可以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所在系、学校或学工处许可,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九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院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
在院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院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一条在院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二条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