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和住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学院保卫处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章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六条学院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学院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院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学院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工会、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作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群众进行基础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部门及其他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
(四)重点部位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单位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应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向院保卫处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预案;
(六)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训练,要求每个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加强对搂栋管理员的管理,要求身体健康,并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八)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学工处应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后勤处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图书馆、培训楼、教学楼、电教楼、危险品仓库等是学院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上述单位和部门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学院保卫处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器材安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学院基建部门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应报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院基建等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教工宿舍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帐卡,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安装使用电器、液化器设备、电器(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学校用电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抢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用电线路、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后勤集团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灭火器材,由院保卫处负责;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固定位置要有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其检查维修同前款。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及学院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及院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陪尝。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在清查事实后,视事实情节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处解释。